(2014)老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任乐亮与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宁波同事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乐亮,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宁波同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老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任乐亮,男,1968年9月5日出生。被告: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北大街。法定代表人:王雁玲。被告:宁波同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群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乐亮诉被告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宁波同事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乐亮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乐亮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任乐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乐亮全部负担。审判员 王志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