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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立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申正福、永州市福达房地产���发有限公司与何明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申正福,永州市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明益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立民监字第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申正福,男,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原审上诉人永州市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志远,该公司董事长。原审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明益,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申正福、永州市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明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永中法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柏国春审 判 员  吴 斌代理审判员  蒋胜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卿庭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