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月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男,1980年10月8日生,(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2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小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8日晚,身为某快递公司货车司机(兼职)的被告人黄XX在本市525仓库装货时,乘老板等人不注意,偷走车厢内一个纸盒(内有被害人胡山泉托运的长城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藏于副驾驶座底下。当晚9点多钟待其他人都已经下班时,黄XX返回车内将电脑取走,后将电脑放置于周XX处维修。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951元。案发后,追缴的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2014年4月26日18时许,黄XX从租住的房屋内利用绳索、尖嘴钳破窗的方式潜入楼下房东徐XX家,盗得黄金转运珠手链一条并藏于自己的袜子内,后徐XX夫妇回家发现有小偷,便报警,随后赶到的公安人员在卧室床底下将黄XX抓获。在押解途中,黄XX将藏于袜子内的黄金转运珠交还给被害人。事后,黄XX退赔被害人徐XX人民币1千元。经鉴定,该黄金转运珠价值人民币1052元。案发后,被告人黄XX于2014年9月27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户等方式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以上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民事调解书、收条、出警经过、抓捕经过、户籍信息、永盛百货购物单、保证单、证明、某快递详情单、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情况说明、通话记录单;证人周XX、黄X甲、余XX、徐X甲的证言;被害人胡XX、徐XX、闻XX的陈述;鹰潭市价格认定监测局出具的涉案财物鉴定意见书;指认现场、赃物照片,被抓获视频截图等等经过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X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X实施盗窃两次且其中一起系入户盗窃,可以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XX已向被害人退赃、退赔,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黄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玲人民陪审员 范丽莉人民陪审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