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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赵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伟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626号罪犯赵伟。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O11)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2)常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赵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中2O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O15年1月底止,共获考核分92.7分。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司法局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赵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系病犯,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