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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9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金阳与姜树珊、赵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926-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阳,男,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姜树珊,男,汉族,1979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静,女,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金阳与被执行人姜树珊、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荣商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姜树珊、赵静向袁建海支付借款1500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以(2014)荣执字第9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商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25元,由申请执行人李金阳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