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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占晓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占晓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19号罪犯占晓佳,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武夷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占晓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返还各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1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占晓佳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曾有违规,于2014年4月18日在车间睡觉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三课成绩在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车工工种,能服从分工,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得达标分4.2分。本次考核期内履行罚金32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4.2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占晓佳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8日至2015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