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行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三益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和县人民法院依职权,李三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行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平和县人民法院依职权被执行人李三益,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李三益盗窃罪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我院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0元,现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剩余罚金为人民币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平执行字第4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张海金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叶振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