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彬与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彬,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保字第61号申请人李彬,男,生于1981年2月1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委托代理人成晓卿,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符节路法院大楼左侧。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彬与被申请人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彬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开发修建的合江太平洋购物广场5幢10层1号、2号、3号的房屋及5幢12层1号、2号、3号的房屋予以扣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修建的合江太平洋购物广场5幢10层1号、2号、3号的房屋及5幢12层1号、2号、3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明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