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冯正平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正平,陈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53号原告冯正平。被告陈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正平诉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正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正平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冯正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庆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