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冯正平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正平,陈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53号原告冯正平。被告陈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正平诉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正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正平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冯正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庆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