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相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韩相军与代建英、王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相军;代建英;王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诸相民初字第84-2号 原告韩相军。 被告代建英。 被告王有。 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诸相民初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查封了被告王有的鲁V×××××号事故车辆,现原告自愿申请解封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有的鲁V×××××号事故车辆的查封。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丁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