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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相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韩相军与代建英、王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相军;代建英;王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诸相民初字第84-2号 原告韩相军。 被告代建英。 被告王有。 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诸相民初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查封了被告王有的鲁V×××××号事故车辆,现原告自愿申请解封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有的鲁V×××××号事故车辆的查封。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丁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