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三终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罗来胜与李金英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来胜,李金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三终字第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来胜。委托代理人李向阳,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英,1977年4月23日。上诉人罗来胜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来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罗来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许 萍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程博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