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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何丽与李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李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商初字第259号原告何丽。委托代理人俞云鹏,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诉被告李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丽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何丽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立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丽撤回对被告李立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何丽负担。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艳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