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何丽与李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李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商初字第259号原告何丽。委托代理人俞云鹏,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诉被告李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丽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何丽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立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丽撤回对被告李立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何丽负担。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艳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