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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海荣与马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荣,马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891号原告王海荣。被告马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荣与被告马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海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