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3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岩与冯志伟、姜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岩,冯志伟,姜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任民初字第3740号原告刘岩,任丘市开发区管委会职工。被告冯志伟。被告姜婷婷,任丘市吕公堡北村小学教师。委托代理人刘国玲,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岩诉被告冯志伟、姜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岩、被告姜婷婷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志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岩诉称,被告冯志伟分别于2012年10月7日、2012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两次借款共计10万元整。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因二被告为夫妻关系,该借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姜婷婷辩称,原告所诉借款被告姜婷婷不知情,且被告冯志伟有赌博嗜好,该笔借款有可能是赌博款。被告姜婷婷与被告冯志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并没有购房买车之类用于日常生活的大额支出,该笔借款没有事实依据,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姜婷婷对该笔借款不认可,不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7日,被告冯志伟给原告刘岩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刘言(岩)现金伍万元整。借款人:冯志伟2012年10月7日。”该借条系被告冯志伟书写。2010年10月27日,被告冯志伟又给原告刘岩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借刘岩现金伍万元整。冯志伟2012年10月27日”。另查明,被告冯志伟与被告姜婷婷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10月31日结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冯志伟两次向原告刘岩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冯志伟书写的借据证实,原告刘岩和被告冯志伟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依法负有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冯志伟与被告姜婷婷系夫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此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姜婷婷不能证实其存在以上不应承担债务的情形,故此债务应视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均有义务偿还。被告姜婷婷主张该笔借款有可能为赌博款,其应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但被告姜婷婷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笔借款为赌博款,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志伟、姜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岩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冯志伟、姜婷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文宗人民陪审员 邸艳辉人民陪审员 邓立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