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彦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彦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书芳,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群,该联社科长。被执行人张彦粉。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彦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隆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审理终结,(2014)隆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敦促被执行人履行3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隆尧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隆执字第15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李其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现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