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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三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吴润奇与张会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润奇,张会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三初字第63号原告吴润奇,男,194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会亭,男,居民。原告吴润奇与被告张会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润奇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润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润奇负担。审判员  周振宇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