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邹立福与薄水和、夏雨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立福,夏雨田,薄水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95号原告邹立福,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夏雨田,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薄水和,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诉称,我与二被告系屯邻关系,在2014���1月29日,被告夏雨田急需用钱搞工程,在我处借款4.6万元,给我出具借条一枚,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4月29日,并有被告薄水和作担保。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被告夏雨田没有偿还我的借款,我多次与二被告协商,二被告推托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4.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本院依据原告诉状中确认的被告夏雨田的地址没有送达到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夏雨田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立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08.00元,���还原告9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8.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