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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钟水金、钟景民等与张永、阜阳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水金,钟景民,钟子欣,黄水花,张永,阜阳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保字第3号申请人钟水金。申请人钟景民。申请人钟子欣。法定代理人钟水金。申请人黄水花。被申请人张永。被申请人阜阳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与西二环交叉口华润小区3楼103号。法定代表人刘峰。申请人钟水金、钟景民、钟子欣、黄水花因与被申请人张永、阜阳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阜阳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的皖K×××××号汽车一辆和皖S×××××号汽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人民币3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阜阳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皖K×××××号汽车一辆和皖S×××××号汽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建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