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马招富、黄美花与黄美花、邵焕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招富,黄美花,邵焕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49号原告:马招富。被告:黄美花。被告:邵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招富与被告黄美花、邵焕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招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美花、邵焕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招富撤回对被告黄美花、邵焕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马招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丽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夏金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