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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他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杜正利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正利,大连四海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他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杜正利。被执行人大连四海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200号玉龙大厦A座0625室。本院执行的杜正利申请执行大连四海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字第194-1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耿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