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崔莉萍与明春斌、高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莉萍,明春斌,高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崔莉萍。被告明春斌。被告高源,系明春斌之妻。本案系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指定我院管辖,原由潍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潍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对被告明春斌名下鲁G×××××号车辆进行了保全,现因保全期间将届满,原告申请对该车辆续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明春斌名下鲁G×××××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显楠人民陪审员 林玉梅人民陪审员 韩春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谭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