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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许淋芳与刘育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育柱,许淋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育柱,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淋芳,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上诉人刘育柱因与被上诉人许淋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育柱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育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育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为53.5元,由刘育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如君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杭军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