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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树华与刘文清、张桂芬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树华,刘文清,张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李树华。被申请人刘文清。被申请人张桂芬。再审申请人李树华与被申请人刘文清、张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树华以事情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树华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树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玉华审判员  陈安群审判员  徐彩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春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