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尚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394号原告尚某,居民。被告肖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