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芹与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芹,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微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张芹。被执行人张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芹与被执行人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芹与被执行人张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苏审判员 张玉伟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