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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福利、冀淑艳容留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利,冀淑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00412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福利,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2014年8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兴显,系辽宁腾昱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冀淑艳,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201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8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4)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福利、冀淑艳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福利及其辩护人李兴显,被告人冀淑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周福利、冀淑艳以其经营的足疗店内容留王XX、朱XX多次从事卖淫活动。案发后,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福利、冀淑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福利、冀淑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周福利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周福利、冀淑艳在辽阳市白塔区□□□□一住宅改门店内经营足疗店,并容留王XX、朱XX多次从事卖淫活动。案发后,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王XX的证言,证明我2014年7月在这家足疗店工作,老板是老周和冀姐,我在店里卖淫,让人叫我小欣,一次给老板六十我留四十,案发这日我接了两个卖淫的活,小伟接了3、4个卖淫的活。2、证人朱XX的证言,证明我在足疗店卖淫,老板是老周和冀姐,案发当日我接了3个卖淫的活,小欣接了2、3个卖淫的活。3、证人王XX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3日我在辽阳市白塔区□□□□一住宅楼一楼的一足疗店内嫖娼了,一次100元。4、证人徐XX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3日,我在□□□□的一个足疗店内嫖娼了,一次80元。5、证人汪X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3日我到火车点附近一足疗店内按摩,交谈中知道她们也卖淫,店门口好像有两个人在放风。6、被告人周福利的供述,证明我和冀淑艳在□□□□那开了一家足疗店,平时由冀淑艳管理,我偶尔在那,自从足疗店开业前后共来了四个卖淫女,后来的一个是小欣,一个是小伟。案发当日白天我没在店里,五点多有一个嫖客,小伟给冀淑艳30元钱。7、被告人冀淑艳的供述,证明我和周福利在一起过日子,在白塔区□□□□开了一间足疗店,我和周福利谁在那卖淫女就把钱给谁,100元给我40元,平时我和周福利出去打工,不经常在店内。8、鉴定意见,证明检验出人精斑的事实。9、辨认笔录,证明周福利、冀淑艳辨认出朱XX系卖淫女的事实;王XX辨认出徐XX、王XX系嫖客的事实;王XX、朱XX辨认出周福利、冀淑艳系容留其卖淫的人,王XX辨认出王XX系卖淫女的事实;朱XX辨认出王XX系另一卖淫女的事实。10、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冀淑艳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的事实。11、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年龄等自然情况。12、案件来源,证明本案系工作中发现。13、抓捕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福利、冀淑艳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福利、冀淑艳犯容留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福利、冀淑艳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冀淑艳曾受过刑事处罚,现不知悔改,又犯新罪,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福利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冀淑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周福利的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冀淑艳的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丽华代理审判员  罗 丹代理审判员  高俊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桂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