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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必红与肖四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101号原告李必红,男,汉族,仙桃市人。被告肖四勤,男,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必红与被告肖四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必红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必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必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李必红负担。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