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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苑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选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苑选,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大安市。曾于2010年2月10日被大安市人民法院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00元。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9月12日被大安市公安局从天津解回大安,9月13日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9月1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解回,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字(2015)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6日,被告人苑选明知武建华(在逃)盗窃原油,仍帮其联系杨景波(已判刑)收购转移原油1.21吨,价值6,372.00元。案发后,被告人苑选到公安机关投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苑选供述,证人刘某、李某甲、李某乙、詹某某、宋某某、岳某某、吴某某、于某某、杨某某证言,同案人杨景波、王福供述,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户口信息、书证等。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苑选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苑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苑选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被告人苑选对指控事实供认,无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6日,被告人苑选明知武建华(在逃)盗窃原油,仍帮其联系杨景波(已判刑)收购转移原油1.21吨,价值6,372.00元。案发后,被告人苑选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破案经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户口信息等。2、证人刘某证实,2012年5月26日22时许,我接到我们科长于某某电话,他说:“公司值班人员发现红木输油管线输油曲线有波动,经差量分析,管线原油可能被盗了,位置在王家大院附近”。我放下电话,就和科长于某某会合,往王家大院赶,经过巡线,在王家大院村西北1公里的树林边发现40多袋原油,还有蓝色板车,车上有30多袋原油。是蓝色农用的板车,啥牌我不知道,车号是吉G558**。天亮了以后,在车北侧边上树沟里,发现有松动的土,经清理,又发现20多袋原油。在车的西北侧30米左右,也有松动的土,发现我们红木输油管线被人焊接了阀门。3、证人李某甲证实,我是吉林油田红岗采油厂采油四队书记,我单位在大安市月亮泡镇东北屯东北2.5公里处的H75-1井被盗过,时间是2012年4、5月,从流量和巡井的情况看,丢失大约2吨左右的原油。4、证人李某乙证实,吉G558**号农用货车原来是我的,2011年9月28日让我卖给大安市叫宋某某的人了。5、证人宋某某证实,我买过农用货车,在2012年3月份,用于顶账给詹某某了。6、证人詹某某证实,我在宋某某手中买过一台农用货车,是2012年5月初买的。2012年5月26日19时许,借给王福的,他没说干啥。7、证人岳某某证实,2011年底,我丈夫宋某某把买来的跃进牌农用货车顶给詹大军了。8、证人吴某某证实,詹某某是5月15日左右放在我这一台农用货车,5月26日晚上,詹某某说有人借用一下,开走后,再没送回来。9、证人于某某证实,我是吉林油田储运销售公司保卫科科长。2012年5月26日22时许,我公司值班人员发现红木输油管线输油曲线有波动,经差量分析,管线原油可能被盗了,位置在王家大院附近,我给我们保卫科副科长刘某打的电话,我俩会合后,往王家大院赶,经过巡线,在王家大院村西北1公里的树林边发现40多袋原油,还有蓝色板车,车上有20多袋原油。天亮了以后,在车北侧边上树沟里,发现有松动的土,经清理,又发现20多袋原油,在车的西北侧30米左右,也有松动的土,发现我们红木输油管线被人焊接了阀门。10、证人杨某某证实,吉G558**小型农用货车是李某乙买的,籍落在我名下。11、同案人杨景波供述,2012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我和赵辉去看地,发现这井口往外冒原油,我和赵辉说:“原油挺值钱的,咱们整点卖钱,我体格不好,不能干活,你整我收行不行?”赵辉同意了。我就找的王福,赵辉找的小温子,我和王福说:“王三哥,整点原油卖钱干不干?”王福就同意了。大约隔了两天晚上9点多钟,赵辉给我打电话说:“今天晚上我整原油,完事打电话你来取。”我说:“行”。我接着给王福打的电话告诉的他。都后半夜1点多钟,赵辉给我打电话说:“才整了四袋,让我藏井口边上树带沟了,等凑够车再说。”我放下电话又告诉的王福,就睡觉了。隔了一天,晚上9点多钟,赵辉给我打电话说:“今天晚上我整原油,完事打电话你来取。”我说:“行”。我接着给王福打的电话告诉的他。都半夜12点多钟,赵辉给我打电话说来吧。我给王福打的电话,王福开一台白色微型车接的我,小温子开一台白色捷达车去装的原油,王福开微型拉我在月亮泡路口看的道,算上次一共拉了9袋,每袋90多斤。我和王福开微型车押车,小温子开捷达车去卖的原油,说是卖大安刘老五厂子了,卖了500.00元。隔了4、5天,我和王福合伙在大安街里花了10,000.00元买了一台黑色的红旗车,准备拉原油。5月初的一天晚上9点多钟,赵辉给我打电话说:“今天晚上我整原油,完事打电话你来取。”我说:“行”。我接着给王福打的电话告诉的他。后半夜1点多钟,赵辉给我打电话说:“才整了四袋,让我藏井口边上树带沟了,等凑够车再说。”我放下电话又告诉的王福,我就睡觉了。隔了一天晚上9点多钟,赵辉给我打电话说:“今天晚上我整原油,完事打电话你来取。”我说:“行。”我接着给王福打的电话告诉的他,都半夜12点多钟,赵辉给我打电话说来吧。我给王福打的电话,王福开他白色微型车接的我,小温子开我们买的黑色红旗车去装的原油,王福开微型拉我在月亮泡路口看的道,算上次一共拉了8袋,每袋90多斤。和以前一样,原油也卖刘老五厂子了。大约2012年5月20多日,苑选给我打电话:“我整点原油,原油挺好的,含水特别低,你帮我联系联系买家”。我说:“行,但是不能去井场拉,还得5、6吨的,得够车”。苑选同意了。我联系的王福,他也同意收原油。2012年5月26日中午,苑选给我打电话:“晚上来拉原油”,当时我和小温子在一起,小温子说那行。我又打电话告诉的王福,晚上7点多钟,小温子给我打电话:“几点,去哪拉?”我说:“你和王福联系”。小温子回话:“王福和詹大军在喝酒,让我一会去取车,你把苑选号告诉我,我再去接你”。我告诉他的号,晚上9点多钟,小温子开我那台黑色红旗车去接的我。12、同案人王福供述,我来投案。我偷原油了。2012年4月份,锁柱(杨景波)给我打电话:“偷点原油干不干,你给溜道,看着点警察,怕他们抓”,我同意了。隔了两天晚上,锁柱给我打的电话,他开车没有牌照,白色桑塔纳,把我扔道边了,说:“你就在这看着点人”,他就走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锁柱接的我,把我送回家了。隔了两天晚上12点多,锁柱又找的我,我开锁柱的白色微型车在月亮泡路口又看的道,大约一个小时左右,我就回家了。隔了4、5天,我和锁柱在大安街里花了10,000.00元买了一台黑色红旗车准备拉原油。大约五月初,锁柱给我打的电话,他开桑塔纳车把我扔到月亮泡道口道边了,我在那看了一个小时左右的道,他们具体在哪偷的原油,偷了多少我就不知道了。隔了一天,锁柱找的我,我开他白色微型车在月亮泡道口溜道,大约一个小时左右,他们去偷的原油,具体在哪,偷多少,我就说不清了。2012年5月下旬,锁柱给我打电话:“帮我雇台车,我拉原油”,当时我和詹大军吃饭,我说:“有人要雇车”,詹大军说:“我有”。我是在温馨旅社取的车,蓝色农用车,车号我记不清了。第二天早上,詹大军和我说车扣了,我就跑了。13、被告人苑选供述,我来投案。2010年4月,我从监狱出来以后,就在父亲的工地上打工,期间我认识的一个叫武建华的人,他找我,让我帮他联系卖原油,事成之后给我报酬。一开始我没干,后来家里孩子病了,急需用钱,恰好2012年5月的一天,武建华又来找我,让我帮他联系别人,将他手中的原油卖掉。我因为急用钱就答应帮他联系人,武建华就将怎么干这事和我交待清楚了。我联系了我的一个朋友叫杨锁柱(杨景波)的,杨锁柱当时整了一台拉原油用的车,他让我将车开到武建华指定的一个屯子旁边树林旁,武建华这时就领着一些人将车开走去装原油,具体到哪装我也不知道,我自己就溜达地走了。过了一段时间以后,武建华给我打电话说干活时让油保的人给冲了,将事扰了,车还被扣了。听了这些话,我一害怕就躲起来了,后来听说锁柱子还有几个人因为这事被抓了,我更害怕了,就离家躲起来了。武建华将车开走是去装原油,然后卖给杨锁柱。他俩通过我交易的。另供述,2012年4月22日我出狱后,我朋友武建华和我联系,说有点原油让我帮着卖。因为孩子住院用钱,我就同意了。我就联系锁柱(大名杨景波)说我有点原油你要不要,油质挺好含水低。杨景波问我能有多少,太少了不行,得够车,至少5、6吨才拉一趟。25日我给杨景波打电话,问他要不要原油,他没说要不要,26日杨景波给我打电话说他要原油。我就打电话告诉武建华说杨景波给我打电话说他要原油。武建华说让他晚上去拉原油。我就告诉杨景波让他晚上八九点去拉原油,原油在王家大院西北一公里附近的树林带里。26日晚上八点左右,锁柱给我打电话,定在大安市烟草门口碰面,拉原油的半截车停在那,锁柱、王福、还有一个年轻小孩我不认识,当时还有一辆黑色红旗,我从锁柱手里接的半截车钥匙,我开车,并打电话问武建华核实拉原油地点。我开车到了于老奎屯口,武建华和另一个人骑摩托车在那等我,武建华和另一个人把车开走了,我就溜达步行往装油的地方去了。他俩装了20多分钟,我就看见来了两三辆车往装原油的地方去了,武建华和那个人就骑摩托车跑了,我朝屯里跑了,半截车扔现场了。我开车往于老奎屯去装原油时,杨景波和王福开黑色红旗车在后边跟着了,到于老奎屯我开车进去时,杨景波、王福和另一个小孩在村口的道上了。武建华的原油咋来的我不知道,肯定不是好道来的,但他一直在整原油,我没进监狱时他就整了,好几年了。我和武建华就整这一次,以前没整过。我给武建华联系卖原油他答应卖一次给我5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苑选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苑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予以处罚。被告人苑选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苑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夏艳娣审判员  郁洪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齐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