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终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兰宇玻璃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市兰宇玻璃有限公司,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2785号上诉人洛阳市兰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寇花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涛渠,河南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号内。法定代表人赵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雍,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洛阳市兰宇玻璃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兰宇玻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涛渠,被上诉人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关若泰审判员 吴爱霞审判员 程钰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