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朱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滕术合与李秀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术合,李秀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朱民初字第658号原告滕术合。被告李秀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术合与被告李秀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术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术合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少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