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豹、李家爱等与李红明、运城市盐湖区龙山运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豹,李家爱,陈堂翠,李红明,运城市盐湖区龙山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159号原告:李豹,男,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原告:李家爱,男,1959年12月28日生,汉族。系李豹之父。原告:陈堂翠,女,1961年10月8日生,汉族。系李豹之母。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明杰,安徽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明,男,1969年8月6日生。被告:运城市盐湖区龙山运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建东,经理。本院在原告李豹、李家爱、陈堂翠诉被告李红明、运城市盐湖区龙飞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豹、李家爱、陈堂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9元,减半收取75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