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颜其骅与绵阳顺天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川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颜其骅,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被执行人绵阳顺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鼓楼山村。法定代表人向晓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4段9号。法定代表人赖胜国。被执行人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县安昌镇下河街92号。法定代表人赖胜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以及(2013)成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绵阳顺天建材有限公司对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川分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该债权经(2013)成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确认。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向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川分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权裁定书要求该公司限期履行,但也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在85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扣划,冻结期限一年;二、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三、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闵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