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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二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河南省乐万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黄存林、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乐万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存林,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二初字第240号原告河南省乐万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存林,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乐万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存林、被告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乐万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黄存林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省乐万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河南省乐万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广涛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冯云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