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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开商初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菏泽市祥宇木艺包装有限公司与菏泽天骄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祥宇木艺包装有限公司,菏泽天骄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开商初字第354-1号原告菏泽市祥宇木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美菊,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天骄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祥宇木艺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天骄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祥宇木艺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祥宇木艺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市祥宇木艺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9元减半收取934.50元,由原告菏泽市祥宇木艺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改勤审 判 员  何利军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