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一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金平与杨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平,杨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一初字第49号原告周金平,男,汉族,1985年9月21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被告杨魁,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平与被告杨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金平对被告杨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平撤回对被告杨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金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惠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