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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一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金平与杨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平,杨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一初字第49号原告周金平,男,汉族,1985年9月21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被告杨魁,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平与被告杨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金平对被告杨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平撤回对被告杨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金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惠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