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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长洪与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5)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长洪,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建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文,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王长洪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王长洪又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长洪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长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王长洪负担,余款350元退还王长洪。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甲宁审判员  卓 玛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