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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滩民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严月香与张生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滩民初字第0010号原告严月香,女,52岁。委托代理人潘韦何,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生华,男,42岁。委托代理人李明广,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月香诉被告张生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月香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月香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月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严月香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堂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臧海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