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漳州市乾成工贸有限公司与龙岩市百信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82号原告漳州市乾成工贸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北斗路段草亭后。法定代表人王文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子禄、饶宝兰,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百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核心区2-31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陈继煌,总经理。原告漳州市乾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百信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熠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饶宝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岩市百信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漳州市乾成工贸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化工、皮革等产品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本着诚信进行交易。原告将月对账单传真给被告确认,被告确认无误后签字并传真给原告。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截至2014年12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9800.21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9800.21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龙岩市百信机械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化工、皮革等产品材料。经双方结算,截至2014年12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9800.21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复印件一份、对账单传真件五份、收款明细表一份、送货单九张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乾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百信机械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权利、义务。被告龙岩市百信机械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已构成违约,应限期清偿。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319800.21元及从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1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综上,原告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龙岩市百信机械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岩市百信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漳州市乾成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19800.21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以本金319800.2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为3050元,由被告龙岩市百信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邱熠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曾小倩(代)附: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银行转账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7×××01)。诉讼费账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0×××0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