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二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大连恒热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与一汽铸造有限公司、白山市盈利矿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恒热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汽铸造有限公司,白山市盈利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二初字第739号原告大连恒热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委托代理人刘玉波,吉林济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汽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白山市盈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恒热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汽铸造有限公司、白山市盈利矿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白山市盈利矿业有限公司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白山市盈利矿业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恒热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7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天静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