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沈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湖州市练市创鑫金属拉丝厂与陈观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市练市创鑫金属拉丝厂,陈观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沈商初字第19号原告:湖州市练市创鑫金属拉丝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练市镇运河路*号。代表人:陈炳泉,厂长。委托代理人:朱峰,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观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市练市创鑫金属拉丝厂诉被告陈观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州市练市创鑫金属拉丝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东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陶沈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