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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勃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勃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姜祖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勃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祖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勃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龙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波,职务清欠办主任。被执行人姜祖发,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倭肯镇西南村。本院在执行(2015)勃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勃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姜祖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勃民督字第82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祖发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无其他要求并同意结案。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勃民督字第82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佟志金执行员  李龙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