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111号原告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从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从某负担。审 判 员 秘杰云审 判 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吴元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连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