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薄树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0646号原告薄树旺,男,1965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卫强,男。被告李进财,男,1959年7月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新桥大街18号。负责人郭德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海洋,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薄树旺与被告李进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炳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薄树旺的委托代理人高卫强、被告李进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薄树旺诉称:2014年8月28日9时,在丰台区万芳桥下,被告李进财驾驶的车与高卫强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出租车又与前方车辆相撞,出租车前、后损坏。出租车已进行维修,李进财已经赔偿汽车修理费。但出租车维修4天,被告拒不赔偿承包金及收入。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天承包金及收入177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进财辩称,我的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该由我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被告人保公司书面辩称:京X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万元;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原告的间接损失;不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9时,在北京市丰台区万芳桥下,被告李进财驾驶京X1号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高卫强驾驶京X2号出租车同向行驶,小客车前部与出租车后部接触,出租车又与前车的后部相撞,造成出租车前、后部受损。本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方庄大队认定,李进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2014年8月28日至2014年8月31日,京X2号出租车在北京腾浩博远汽车维修中心进行了修理,李进财支付了京X2号出租车修车费用1580元及自身车辆损失并由人保公司进行了理赔。另查:高卫强与原告薄树旺系北京XX有限公司双班司机,每人每月承包金共4140元,每人每月承包收入25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汽车维修施工单、北京XX有限公司证明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进财驾驶车辆时未注意行车安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确定李进财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李进财应赔偿原告薄树旺的合理损失。李进财要求由保险公司承担薄树旺要求的停运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薄树旺要求的停运损失本院依其提供的所在单位证明、维修时间予以确定。人保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进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薄树旺停运损失八百八十五元。二、驳回原告薄树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李进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炳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双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