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春容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春容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被告刘庆梅自2014年12月30日起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某某赡养费1000.00元。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赡养费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2月10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2014年子赡养费的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成审判员 吴明海审判员 陈传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