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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7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与孙成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孙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7407号原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德军。委托代理人沈荣,男。委托代理人李雄伟,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成玉,女,199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乔振平,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成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成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蔡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嘉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