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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何元青与王自广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元青,王广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150号申请人:何元青,男,汉族,1969年8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王广自,男,汉族,1966年6月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150号的保全裁定,现因双方协商调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广自驾驶的鲁Q124**号小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