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塔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白永龙与韩梅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龙,韩梅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塔民初字第105号原告白永龙,男,汉族,村民。被告韩梅珺,女,回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永龙与被告韩梅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永龙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永龙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白永龙负担,一百元退还给原告白永龙。审判员 唐永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生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