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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调确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吴圣军、鲍力翔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圣军,鲍力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119号申请人:吴圣军,无固定职业。申请人:鲍力翔。法定代理人:鲍士金(系鲍力翔的父亲),男,1978年5月13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申请人吴圣军、鲍力翔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圣军、鲍力翔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吴圣军于2015年2月10日赔偿鲍力翔医疗费、施救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5000.00元整。(已赔付)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毕东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余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