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乐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启松与曾康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东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曾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初字第466号原告陈某,男。被告曾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启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启松负担。审判员 邢增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邢增强撰稿:邢增强校对:刘清云印刷:刘清云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10日(打印5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