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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协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东发与令狐高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东发,令狐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协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孙东发,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夏县南大里乡赵村东二街11号。被执行人:令狐高阳,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楚侯乡董家庄村。本院在执行孙东发申请执行令狐高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牛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金狮审 判 员 : 陈 博人民陪审员 :陈永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吕 增 来源: